女子李某與男子許某于2004年經法院調解失婚,女兒隨女方生活,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其十八歲。
由于男方常年在外工作,女兒的教育、生活主要由原告李某負責。
后男方表示經濟困難,等寬裕后給付撫養費。女方就撫養費問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同時,女方稱
17年來為女兒支付
學費、伙食費、旅游費
合計46萬余元
要求男方負擔一半
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,原告李某為女兒小宇支付了學費185270元;
伙食費、旅游費、校服費、住宿費、課外活動費、競賽課程費、競賽考試費、培訓費142269元;
配眼鏡費、醫療費84400元;
保險費52656元,以上合計464595元,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負擔一半,即232297.50元。ADVERTISEMENT
上海嘉定法院審理后認為
追償費用超出協議約定
且未征得男方同意
亦不能證明費用確屬必要、合理
對于失婚后發生的超出失婚協議約定的教育培訓費用等,實際撫養一方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,經另一方事先同意,若未能協商一致的必要支出,應視為實際撫養一方自愿為子女負擔的部分,不宜劃入未實際撫養一方的撫養費負擔范圍。
最終
法院判決駁回女方的請求
同時對男方不履行
撫養費支付義務的行為予以批評
本案中,原告追償的費用在失婚調解書中沒有作出明確約定,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同意承擔或費用確屬必要、合理,法院對其訴訟請求,難以支持。最終,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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