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基因延續下去,可以說是自然界每個生命都有的本能,-因此在高級動物中,求偶成為了最常見的一種行為,即便是作為最高等級文明的人類,也不例外。
數萬年前,人類的原始部落,從最早的族外婚,到群婚,再到後來的對偶婚(每個人都有著固定的配偶),實際上也是文明的一種進步,但是這也讓人產生了疑問,在古時候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,古代窮人娶不起老婆,又將如何傳承下去呢?他們的一個畸形辦法,對于現代人而言難以接受,實在是違背道德,這就是「典婚制度」。
「典」指的是「典當」,而「典妻」通俗來說,自然有買賣的含義在里頭,換而言之,就是古人,將其他人家的妻子,租借過來,成為自己的老婆,生下兒子之后,再還給對方。
聽上去是不是很荒唐?然而在那個生產力落后,男性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,連丫鬟下人都能夠成為個人私有物品,典妻的出現,并算不上什麼難以理解的事物,早在漢朝期間,就已經出現。
《漢書》記載:由于戰亂,「嫁妻賣子,法不能禁,義不能止。」而「「男子疾耕不足糧餉,女子紡績不足于帷幕。百姓靡敝,孤寡老弱不能相養。」就是原因,有的男性,無法養活家中的妻子兒子,只能將其寄托于別人的家中。
至于借方,通常也有這幾種,首先就是年齡過大的夫妻,以及有生育問題的夫婦,無法生出孩子,或者是找不到妻子的單身漢。
典當的妻子,在訂下約定之后,就要在租借的男方家生活,經過若干年才能離開,回到原來丈夫身邊,而生下的兒子,和她本人,也沒有任何血緣關系,只能認原來借方的妻子為母親,這種骨肉分離的痛苦,顯然是很難想象到的。
一般而言,借方不會太窮,因為他們要承擔典當妻子在家中的贍養義務,同時支付原丈夫一定的錢財,但是也絕不會太富有,畢竟對于富翁來說,再討一房小妾,并不是什麼難事情。這種習俗廣為流傳,一直到了明清期間。
根據清朝史料記載:「浙江寧、紹、台各屬,常有典妻之風」,而在遼寧,「典妻」被稱之為「搭伙」,甘肅稱之為「僦妻」。
很顯然,典妻違反儒家「三從四德」的倫理思想,而歷代朝廷,對此也是禁止不斷,比如《明律·戶婚·婚姻》就提到:「將妻妾受財典雇于人為妻妾,杖八十」,卻始終無法做到真正的禁止,明朝馮夢龍在《壽寧待志》寫:「或有急需,典賣其妻,不以為諱。或賃與他人生子。歲僅一金,三周而滿,滿則歸迎。典夫之寬限更券酬直如初。亦有久假不歸遂書賣券者。」
而到了後來,典妻還逐漸誕生了最基本的步驟,比如要聘請媒人,做過門的儀式,而在契據上,還得具體說明,妻子回家的時間,以及生下男孩女孩的后果。
而官方,在長期的禁止無果之后,對于這種婚姻制度,也就采取了睜只眼閉只眼的程度,一直到40年代以后,典妻制度,才從我國逐漸消失,而它反應的,也算是古代封建社會底層的一種無奈吧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