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個月阿方和兩個哥哥辦完爸爸的後事,某天兄弟三人討論繼承遺產的事。
阿方的父親只有為數不多的存款和股票,名下沒有不動產,
但三兄弟知道爸爸生前向大伯借了五百萬(約2300萬台幣),每月要付利息。
對于這筆負債兄弟三人意見分歧,阿方覺得大伯基于兄弟情,
才把省吃儉用存下的錢借給爸爸,爸爸走了後,如果只用這點遺產還大伯,
道義上說不過去,所以希望兄弟一起努力幫爸爸還債。
但他的兩個哥哥認為,各自的債務各自償還,在負債大于遺產的情況下,
不如辦理拋棄繼承,免去日後的牽扯,
雖然對大伯有點抱歉,但兩個哥哥還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。
人算不如天算,幾個月後阿方整理爸爸書房時,發現一批無記名債券,
價值三千萬(約1.4億台幣),這本來也是要均分的遺產,但兩個哥哥已拋棄繼承,法律上已無繼承權。
兩個哥哥請律師向法院遞狀,主張之前不知道有這筆遺產,因此意思表示有誤,
申請撤銷之前提出的拋棄繼承,但法院判定,兩人沒有被脅迫或詐欺,
而且意思表示有誤,只限于表示的內容和行為有錯誤,兩人拋棄繼承只有動機錯誤,
和內容或行為無關,判定不得撤銷,駁回申請。
有專業的網友指出,現在有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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